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

被起訴後,數字科技接下來該怎麼做?

2014828日,數字科技遭到新北地檢署以違反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提起公訴,理由是數字科技旗下的8591虛寶交易平台所發行的「T點」屬於電子票證,而數字科技不具有發行的特許資格,因此違反該法第30條而負有刑事責任。蘋果以斗大標題寫著數字科技「吸金」186億元,對此,數字科技表示「T點」並非電子票證,因而沒有違法。

這新聞引起業界一片譁然,輿論大多站在數字科技的立場而批評法令落後,金管會思考落伍保守,扼殺台灣創新。然而為什麼檢察官會起訴數字科技,則少有人討論。

撇開立場問題,我們單純從法律面切入,到底數字科技有沒有違法?其實是有的,但應該不是這個2009年才施行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,而是行之有年的「銀行法」。

為什麼?因為「T點」真的不是電子票證。

依照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3條第1款「電子票證:指以電子、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,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晶片、卡片、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,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。」可以整理出,所謂的「電子票證」至少有以下幾個特徵:

1.          可供儲存金錢價值。
2.          金錢價值係以電子、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。(載體)
3.          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。
4.          屬於晶片、卡片、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權。
5.          供多用途支付。

基本上這是一個為「悠遊卡」量身訂做的法律,為了讓悠遊卡能夠用在交通以外的消費,所以弄出這個法讓悠遊卡可以多用途支付。在此之前,所有的儲值卡都只能做單一用途的消費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範,下一篇文章會提到。

至於T點是甚麼,要從交易架構來看。8591網提供了一個平台,讓賣家刊登要拍賣的虛擬寶物,買家可以上去競價或直購,就和所有的拍賣網站一般。而為了減少履約的風險,8591在買家得標後會先暫管買家要交付的價金,等到買家和8591確認有收到寶物後,再將價金移轉給賣家。但如此一來,買家要先把錢匯給8591,再由8591把錢匯給賣家,不但程序麻煩,不同銀行間的轉帳手續費也會墊高交易成本,因此,在8591上的交易都必須透過一種叫「T點」的虛擬貨幣來進行,買家要先購買T點存在自己的8591帳戶,8591暫管T點後轉到賣家帳戶,賣家再把帳戶中的T點轉到自己的銀行帳戶。這種兼具「代收代付」和「儲值」功能的平台就是現在吵的沸沸揚揚的「第三方支付」典型。



從這樣的架構可以知道,T點他是一個「虛擬的」「電磁紀錄」。任何人都不會拿到一個叫T點的晶片、卡片或任何東西。其次,T點本身有交易價值,他不是用來儲存金錢價值的「載體」,當然他也沒有儲存功能或計算功能。最後,T點只能在8591平台上使用,沒辦法去簽甚麼特約商店進行多用途支付,從要件判斷,T點根本不屬於「電子票證」,8591自然不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。

儘管如此,8591很可能還是違反了銀行法。銀行法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,而依照主管機關金管會的一貫見解,這種代收代付的儲值行為是屬「於收受存款」,只有銀行才可以做。2006年藍新科技的ezPay個人帳房服務就因為包含了儲值業務,遭到金管會發函終止,而2011年,金管會再次以金管銀票字第10000043180號函表示了儲值業務是屬於「收受存款」的範圍。這也是為什麼我說數字科技違反的銀行法,而非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。

那麼,為什麼新北地檢署要以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起訴數字科技,旁人就不得而知。但2009年才施行的電子票證條例對檢察官來說無疑是個相對陌生的法令,亦無前例可以遵循,有可能是檢察官對法令和科技相對不熟悉才這樣做。

然而,金管會在2012年發函要求數字科技依照電子票證條例將儲值款項交付信託,數字科技也在2013年將款項信託國泰銀行,也暫停儲值功能。但檢察官在20148月才對數字科技在2009~2013年之間的行為起訴,而且這個案件沒有被害人,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積案壓力來說,實在不太正常。這也是為什麼業內人士對這件案子除了譁然,也是霧裡看花。不過這件案子也間接催生了第三方支付專法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草案,行政院在201494日通過草案,現在就看立法院甚麼時候通過,讓電子電三方支付可以合法地進行「儲值」業務。

被起訴之後,數字科技下一步該何去何從?

8591目前已經取消「T點」的設計了。剩下的付款方式有ATM轉帳、便利商店的代收服務、特約代收代付商店和支付寶付款(限大陸帳號)。這也表示8591不再提供「儲值」交易,這對很講求付款便利性的第三方支付業者來說相當不利。

因此為了要回復方便且低成本的T點交易,數字科技應該盡快取得「電子票證發行業者」的資格,由於數字科技資本額超過3億元,已經達到發行業者門檻,只要看金管會願不願意放行。

其次,由於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草案規定,電子票證發行業者可以「兼營」第三方支付,為了因應接下來可能通過的第三方支付法草案,數字科技也要準備好向金管會申請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資格,以回復之前便利的交易方式。

看起來很麻煩,但為了避免再次遭受法律風險,這是重要的一步。至於為什麼金管會對於第三方支付諸多限制與干涉,造成業者的綁手綁腳,之後會在台灣關於集資困境、第三方支付法案的系列文章詳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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